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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開採、提煉、使用、處理、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作業之場所,得隨時派員檢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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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