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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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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放射性物質:指天然生成且含有鈾、釷、鉀等天然放射性核種或含有其衰變後產生的放射性核種之物質。但不包括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 二、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 三、活度濃度:指單位質量之活度。 四、建材活度濃度指數:指建材中所含天然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與其活度濃度因子比值之和;其計算公式,依附表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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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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