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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供作輻射源使用之天然放射性物質。 二、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之事業廢棄物或開採、提煉、使用、處理或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等作業所衍生之廢棄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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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