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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第4條

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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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