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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應僱用專業人員二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為甲級專業人員;事業供氣戶數每超過一萬戶或日供氣數量每超過三萬立方公尺時,應增加僱用專業人員一人。 前項專業人員異動時,事業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依附表格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登記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受僱於事業之專業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事業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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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以下稱專業人員),指負責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輸氣管…第3條事業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僱用專業人員,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分級及…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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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