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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辦法 第11條

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利用情形。受補 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依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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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