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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 第8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被害者賠償金申請及處理辦法 第8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受理案件後,應即依職權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以書面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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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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