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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 第3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估算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估算被害者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時,得將估算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委託費用由權利回復基金會負擔,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不動產估價師受託估算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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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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