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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真相調查辦法 第4條

本會為辦理歷史真相調查,得以分組或分案方式進行;必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擬訂調查計畫,並主持事實之調查及聽取相關當事人之意見陳述。 前項調查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由本會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成決議後執行之: 一、調查目的及範圍。 二、調查重點。 三、調查對象。 四、調查進度規劃。 五、需要相關機關或人員協助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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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