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娛樂稅法 › 第13條

娛樂稅法 第1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娛樂稅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