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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 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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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娛樂稅,依本法規定徵收之。第2條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一、舞廳或舞場。二、高爾夫…第4條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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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