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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可替代人乳且符合十二個月以下嬰兒營養需求之粉狀或液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及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以乾重計)榖類及豆類等成分之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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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