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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廟財產保管規則 第3條

孔廟財產,應由保管機關切實清查整理。 前項財產之收益,應按其權屬分別繳解中央、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公 庫。紀念孔子、修繕孔廟等費用,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公庫 撥付,其收支均按法定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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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