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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廟財產保管規則 第9條

孔廟財產,如在本規則公布前,經已撥充辦理各該地方教育文化事業之用 者,應由當地保管機關清查整理後轉報內政教育兩部備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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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