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 第10條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10條
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
第四條
第二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者,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解除,或原通報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再行通報銀行繼續警示者,銀行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