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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15條

由專業中介機構代為處理之交易、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申請開戶者或其他經研判具高風險之存款客戶或交易,銀行除為一般性之客戶審查措施外,另應有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包括: 一、帳戶之開立應經較高層級主管之核准。 二、確認其財產及資金來源、去處之合理性。 三、對其存款交易實施持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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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