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 第17條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17條

銀行之國外分行及子銀行在其所在國法令許可範圍內,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但所在國之法令與本辦法牴觸時,銀行應將相關事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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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