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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 第3條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
第十三條
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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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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