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6條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電臺應置合格之工程主管一人負責全般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並得視需要遴聘技術員,協助電臺工程設備之維護。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