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9條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工程及管理
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審閱後簽名或蓋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電臺自行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工程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0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電臺檢查機件設備,電臺不得拒絕。
← 第18條看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