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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7條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7條
第 六 章 附則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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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申請設置電臺,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
第28-1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
第2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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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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