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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第16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16條
儲金管理會應定期衡量保險人規模、清償能力、保戶服務系統、成本結構及商品特性等因素,公開評選得分較高之二家以上保險人承保年金保險業務,作為定期給付發放方式。 儲金管理會審查保險人資格,應徵詢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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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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