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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第8條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投資購買國內外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券及股票,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之公司債券及股票總數之百分之十,其金額並不得逾前一季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淨值總額之百分之二;投資於任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逾該受益憑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其金額並不得逾前一季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淨值總額之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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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