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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 第34條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依本條例
第三十八條
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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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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