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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前項學校法人之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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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