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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31條

退撫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國內外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債券、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存放於儲金管理會指定之銀行。 三、參加退撫儲金人員之福利貸款及有關不動產設施之投資。 四、投資於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五、經儲金管理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定通過,有利於退撫儲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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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