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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以下稱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藉由董事會、學校及所屬成員執行之管理過程,對學校人事、財務、營運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包括辦學成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二、報導之可靠性、及時性及透明性,其所稱之報導,包括內部及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本制度應由學校法人及學校分別自行訂定,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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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