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規範了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可支領的報酬及費用項目和上限,目的是確保其報酬及費用支出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11-08・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報酬之上限規定如下:
一、每人每月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一級主管之主管加給合計數為限。
二、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一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按具有博士學位教師最高薪額計算,於專科以上學校,按教授最高薪額計算。
第一項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再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
第一項第二款全體一百十學年度得支領總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零點五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零點五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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