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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6條

送審之學歷、經歷證明等有關資料不完備時,經辦理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審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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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