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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第9條

審查學歷、經歷證明時,應召開審查會議,會商審查程序、評分標準等有關事宜,並依學歷、經歷審查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並加具審查意見。 前項審查會議,應將考試等級、類科有關之職等標準、職系說明書或執業範圍等資料,提供審查委員評分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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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