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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2條

電臺應備維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或電臺負責人核章: 一、輪值工程人員姓名及輪值時間。 二、電臺運作情形。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與修復時間。 五、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維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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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