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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 六 章 附則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9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之。第2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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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