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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中學設立辦法 第6條

完全中學學生,在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依國民中學課程標準 或綱要之規定;在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依本法及其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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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