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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16條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者,主席得不准其進入會場。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進入會場後,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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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