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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18條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認有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之必要者,應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權保會許可。 前項輔佐人除有正當理由外,其人數不得逾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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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