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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第5條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者,得採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依單利,按其實際存款期間牌告利率八折計息,或由銀行與存戶依公平原則約定之。 前項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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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