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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好客劇場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好客劇場收費標準規範了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好客劇場辦理各類活動、申請使用場地及相關服務等事項收費的標準與相關規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6-20・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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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為臺灣客家文化館好客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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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好客劇場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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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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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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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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