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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各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 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三、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 四、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研考及績效評核。 五、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 六、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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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