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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振興辦法 第4條

受獎勵之對象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獎勵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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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客庄產業,指位於依客家基本法公告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具在地特色之產業。第3條本辦法振興措施如下:一、推辦客庄產業展售及行銷推廣活動。二、獎勵至客庄旅遊消費。三、其他經客…第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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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