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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128條

前條所稱之應急佈署表,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全船船員在各種緊急情形下之特殊任務及其應在之位置。 二、集合並指導乘客之行動及其應在之位置。 三、各種應變音響或信號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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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