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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17條

本規則所稱統艙,指設有超過十二個固定床位或設有地舖、活動床舖、坐臥兩用椅、坐椅、長凳等,或為敞艙,專為乘客搭乘之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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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