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客船管理規則
› 第51條
客船管理規則 第51條
客船乘客艙室之位置、通路、結構及與其他艙室之間,應確保安全,並儘可能與冷、熱、不當噪音、臭味等隔離。下列處所不得作為乘客艙室: 一、頂面甲板最低點低於最高載重線之艙室。 二、船艏防碰艙壁以前處所。 三、寬度或長度未滿六十公分之處所。 四、艙室淨高未滿一百八十二公分之處所。但航行沿海、內水航線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之逃生無妨者,得酌減低為一百四十公分。 五、鍋爐艙周圍如未裝置防熱材料者,其外圍六十公分以內處所。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不適於乘客坐臥起居之處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0條
看 客船管理規則 全文
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