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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62條

乘客艙室不得與油艙相鄰。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另加裝一道氣密鋼製艙壁,兩艙壁間除有良好之通風外,並可通行。 二、油艙頂板上未設人孔或其他開口,並敷有至少厚達三十八毫米之不燃性敷料,且使該乘客艙室具有充分之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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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