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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 第75條
客船管理規則 第75條
統艙內坐臥兩用椅,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乘客一椅。 二、應設有扶手及相當高度之靠背,此靠背並能易於調整使向後適當傾斜者。 三、椅內緣之寬度及深度,國際客船不得少於五十公分及五十五公分;國內客船不得少於四十五公分及四十八公分。 四、椅前空間不得少於三十五公分。 五、自通道邊至任一椅子中心之距離不得大於二公尺。 六、椅應固定於甲板,使不因船舶之搖動而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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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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