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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91條

客船備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並於發航前檢查合格之淡水製造機者,得以該機製造淡水之能量三分之二,計算免除淡水之存量,如該機能量大於船上全體人員所需,仍應置前條所規定之太平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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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