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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 第11條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1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於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召開之聽證、公聽會、說明會及其他法定會議、公開會議等,應以客語進行,並提供口譯予非客語使用者。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地域性,顯可判斷參與者,多屬非客家族群或不諳客語。 二、因案件性質特殊且涉及多方利益,以客語傳達其義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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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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