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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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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3條
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八年內,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為陞任之評分項目。 前項機關(構)、學校應自訂所屬公教人員逐年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比例之計畫,並由各級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由本會納入本法
第六條
國家客家發展計畫,逐年檢核。 第一項機關(構)、學校性質特殊者,得洽商本會另行核定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之比例。 中央或各級地方政府客家專責機關(構),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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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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