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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5條

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如遇通行語實施之爭議,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情形先行處理,如不能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如不能解決,由本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商決定;必要時,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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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