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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第101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01條
下列事件為親子非訟事件: 一、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
、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
、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七十一條
第二項所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二、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第五項、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
第二項、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第三項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三、民法
第一千零九十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七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二十八條
所定關於停止親權及撤銷停止親權事件。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七、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
第十條
第二項、
第十九條
及
第二十條
所定父母子女關係所生之前六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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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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