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 第11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11條

當事人得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是否允許旁聽之意見。 法院允許旁聽者,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允許旁聽開庭,應載明於筆錄,並宣示理由。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